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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机构执业许可:执业登记(含变更)
作者:县卫计委 时间:2018-08-24 09:30 阅读:4144

 一)、实施依据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》(国务院令第149号)第九条: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,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,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,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。

  第十五条: 医疗机构执业,必须进行登记,领取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。

  第十七条: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,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。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,由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。机关、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、诊所、卫生所(室)的执业登记,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

  二)、申报条件

  1、 法定代表人通过国家资格考试取得《医师资格证书》

  2、乡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取得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》

  三)、申报材料:

  1、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》;3、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;3、建筑设计平面图;4、验资证明、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、会计事务所资质证件复印件;5、规章制度;6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证件,各科室负责人名录、医疗机构人员名录,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、职称证书、调令或劳动合同书及复印件;7、拟注册人员的注册(或变更)申请表;8、诊疗科目床位、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;9、《卫生机构(组织)分类代码证》申请表;10、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、合格证及复印件;11、医疗机构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。

  村卫生室执业许可申报材料

  1、《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》一份;

  2、村卫生室执业申请;(乡镇卫生院签属意见)

  3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相关证件(任职证明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、身份证复印件)

  4、聘用医务人员名录、资格证书复印件、聘用证明;

  5、县卫生监督执法所出具的现场笔录或《卫生监督意见书》;

  个体诊所执业许可申报材料

  1、《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》一份;

  2、《医师执业证书》原件及复印件(经注册后在医疗、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,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。)

  3、《护士注册证书》原件及复印件,《护士注册变更表》一份;

  4、申请书一份;身份证复印件一份;

  5、诊所科室平面图(建设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,至少设有诊室、治疗室、处置室);

  6、县卫生监督执法所出具的现场笔录或《卫生监督意见书》;

  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、完整,复印件应和原件一致,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。除注明上报材料式样份数外,其余均为一式一份。

  四)、申请表格名称

  《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》

  《医疗机构申请执业变更登记注册书》

  五)、所出证照或批准文件名称

  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

  六)审核承办部门:潢川县行政审批中心卫计委窗口(卫计委医政医管股)

  七)联系电话:0376-6119553 监督电话:0376-6112281

  八)流程图

  九)是否收费:否

  十)法定时限:45个工作日。

  现承诺时限:45个工作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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